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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第40713326号“GOBUNGY”商标准予注册的规定
时间:2021-05-18    访问量:0

问题:

有关第40713326号“GOBUNGY”商标准予注册的规定.这个商标本人于2020年4月份委托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申请,于2021年4月02日驳回了我的请求,裁定了蹦极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申请注册;有关这个商标,我也做过三次多个图案设计的版权保护等级,具体如下:一:2018年03月09日申请过版权保护,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02962;二:2019年10月31日申请过版权保护,登记号:国作登字-2019-F-00914609;三:2020年07月10日申请过版权保护,登记号:国作登字-2020-F-01070417;我想试问,有关这个商标的使用,最早可以追溯到2012年,我就开始使用了,只是一直没有注册,之前也没有品牌意识,现在饿想做内销市场本来想说全类别申请注册的,对于这个带有“GOBUNGY”文字题材的设计,不下20个,做过版权保护等级的图案,也不下10个,也有据可查,对于我这个异议的商标,在国内和国外的产生时间都是早于这个抢注公司(蹦极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现在恳请重新审查,如果我这么多版权作品都没用的话,那版权保护又有何用,抢注我商标这个公司,我注册的这个一字不差(GOBUNGY)商标,这个抢注公司一字不差的抢注,竟然还能驳回我的异议请求,而顺利注册,我也不知道审查人员也没有看到我的异议申请,具体的我也不多说了,希望不会让我失望,我会继续关注这个问题的,希望能够得到答复。

回答:

经过查询得知,您询问的商标异议准予注册,异议人对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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