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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出无效宣告后商标局再次核准同样商标在相同商品上的注册
时间:2021-05-20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公司天津市新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天津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现名义为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对长沙瑞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的第27476966号“一品小站”商标已经提出无效宣告,该案已经审结,其在谷粉、谷类制品商品上已经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长沙瑞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再次申请“一品小站”商标,商标局对该商标再次公告,目前该商标异议期已过,2021年5月6号结束公告,我所给综合处去过函,请求撤掉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综合处至今未回复我所,核定商品包括谷粉、谷类制品,与第1299949号驰名商标“小站稻”商标核定商品构成类似商品,见证据:【关于第27476966号一品小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我所恳请审查人员对上述商品不予公告。如果不把该商标撤掉,我们和被代理人没办法交代,异议期已过,已经失去了异议这一救济手段。我们不可能再次提出无效宣告,商标局那边对无效宣告的结果并不知情,浪费审查资源和程序。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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