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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谢翠霞、九龙控股有限公司两家主体恶意抢注囤积商标 行为
时间:2021-05-21    访问量:0

问题:

我方投诉谢翠霞、九龙控股有限公司两家主体,九龙控股有限公司为谢翠霞所控制的其中一家公司,谢翠霞还为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其都有大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不仅远超出实际使用需求,且多数商标为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如:阿里巴巴、希尔顿、佳能、蓝翔、韩美、稻草人、古龙等),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予以主动驳回,不予注册,具体事实如下:1、由谢翠霞控制下的九龙控股有限公司、安庆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市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仁怀酱香酒古龙酒业有限公司均利用商标代理机构实施的商标囤积抢注行为经查发现,安庆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为商标局备案商标代理机构,其前法定代表人为“谢翠霞”,而谢翠霞同样担任安庆市汇金投资管理询问有限公司、九龙控股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上海国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仁怀酱香酒古龙酒业有限公司两公司虽在工商关系上无法直接体现与“谢翠霞”的控制关系,但两家公司名下商标大多为从其控制公司名下受让而来且代理机构均为安庆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事实后段会详细列举),可以推断几家公司为谢翠霞控制公司。安庆市汇金投资管理询问有限公司抢注商标508件(申请类别涉及第3、4、5、6、7、9、10、11、12、14、16、18、19、20、21、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9、41、42、43、44类等诸多类别);谢翠霞本人名下申请89件商标;九龙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商标46件;上海国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商标43件,以上四家公司(个人)注册商标不仅涉及商标、类别众多,而且显示商标代理机构均为安庆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更为巧合的是上海国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7件商标(例如:万福堂、亿康、拜克、韩美、任意门、古龙)都是从安庆市汇金投资管理询问有限公司受让而来且上海国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续补充注册商标几乎都是原安庆市汇金投资管理询问有限公司名下囤积商标,(证据材料3:7件从安庆汇金转让至上海国康名下的商标详情)足见两家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或控制关系。以上信息可以明确上述四家主体商标申请行为已超出正常商业需求,其明显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甚至可以推断其是已发现囤积行为及意图已经暴露,刻意实施的商标转移行为。2、以上五家公司持续多年抢注他人知名品牌,并在相关交易平台进行挂售以获取高额回报,已引起多家被抢注人关注并予以回击,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3、其三、为对抗品牌创始人异议及无效宣告,持续不断的恶意申请,干扰商标审查秩序,浪费行政资源。以第33类“古龙”商标为例,安庆市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抢先注册申请第18299795号“古龙”商标,并于2018年2月21日核准注册,而后在白兔商标查询软件和知夫子等商标转让平台上以30万元高价兜售该商标。此后由于安庆市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囤积商标过多,恶意抢注意图明显,随后其于2019年9月9日将该商标转让至另一家关联公司上海国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并于2020年6月4日(推断是未使用,防止他人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再次重复申请第47551952号相同“古龙”商标且于2020年12月20日进入初审公告,期间“古龙”商标创始及所有人厦门古龙食品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第18299795号、第47551952号“古龙”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及异议申请。然而上述抢注人为掩盖其抢注意图,又再次将上述两件争议商标于2021年3月30日转让至贵州仁怀酱香酒古龙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与此同时,其他关联主体—谢翠霞、九龙控股有限公司于同一天2021年1月19日分别提交“古龙轩”、“古龙”商标申请,而后贵州仁怀酱香酒古龙酒业有限公司又于2021年1月27日再次重复提交“古龙”商标申请,更为巧合的是九龙控股有限公司及贵州仁怀酱香酒古龙酒业有限公司此次提交“古龙”商标的代理机构均显示是安庆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证据6:第18299795号、第47551952号“古龙”商标转让流程信息证据7:谢翠霞、九龙控股有限公司、贵州仁怀酱香酒古龙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古龙”商标信息及代理机构,以上六家关联公司针对第33类“古龙”商标持续不断转让主体又不断重复提交注册申请,很显然一方面是为了掩人耳目,通过转让流程转让至一家看似“背景干净”的主体来规避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又想通过持续重复递交申请行为来从程序上应对品牌创始人的撤三申请。但其拙劣的手段,加上明目张胆的高价挂售行为,足以揭露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本意,商标局理应主动审查对其后续申请及转让的“古龙”等类似商标

回答:

请将相关证据材料纸质来函至国家商标局综合处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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