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核审人员不能及时惯彻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定的投诉
时间:2021-05-21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在申请“文长”商标。47033907号,曾经被驳回,在我们提出复审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21年4月20日出具“商评字[2021]第0000104020号”《关于第47033907号“文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对我们的复审作出“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但2021年05月11日商标核审人员又对我们申请号为“50984551”号的“文长WENCHANG“的商标以之前一样的理由进行驳回。这是什么意思?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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