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业的商标局商标工作者您好!我是广东两家小微企业的负责人黄招生。经营葡萄酒贸易实际时间已经15年以上。(公司注册时间2010年,广州卡兰特酒业有限公司,为国家上缴税款几十万以上,有真实存据)另一家2018年(深圳百龄藤国际酒业有限公司)。我们公司一直诚信经营,申请商标是自己使用为目的,从来没有对外转让过一个商标! 从2014年第一次申请33类“百龄藤”商标以来,英国的“联合梅多克白酒与葡萄酒有限公司”也是“百龄坛”商标的持有人,对我们公司多次进行恶意异议!说我们是模仿抄袭他们。其实我们百分百没有模仿抄袭他们。中文字是中华民族祖先创造的,他们外国是使用英文字为主。怎么可能抄袭他们呢! 无论在33类和其他商标类别里面,带“百龄”的注册商标有很多,在此也感谢商标局每一次申请都是初审通过的。“百龄藤”是我们的臆造词(意为:上百年的葡萄藤)。搜遍所有的资料,只有一首千年前的古诗带有“百龄藤”这三个字(作者:姚合(唐代)衰病近来行少力,光公乞我百龄藤。闲来杖此向何处,过水缘山只访僧。) 感谢商标从业者的阅读,给小微企业公正的商标申请之路。祝您生活愉快!
回答:
异议申请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请以审查结果为准。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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