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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不强
时间:2021-05-23    访问量:0

问题:

已经注册了21类商标中牙刷相关小类,但注册3类牙膏却以商标显著性不强驳回了,难道口腔相关产品我得注册不同商标吗,肯定是希望一个商标来使用。21类牙刷商标已经使用在商品上了。申请号52323220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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