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20)京行终5131号案件于2020年2月立案,至今已经1年半,开庭也超半年。该案事实多次被明确,法律适用多次认定。11118542号“特种兵”商标标识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33号、(2019)最高法民申4847号、北京高院、江苏省高院、浙江省高院等数十份判决书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具有不良影响。依据《最高法关于行政案件撤诉的相关规定》的第二条第二款: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上诉人主张的商标标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本案不存在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山市特种兵食品有限公司)私下和解而撤诉的情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除涉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意外的案件均不适用调解,且调解依然必须遵循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本案也不适用于调解和解等形式。该案件久拖不决,已经严重影响法律秩序的稳定,基层执法机关无所适从;最高法已经定性该商标标识属于违法,而北京高院孔庆兵承办的本案却久拖不决,造成程序未走完,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依然大肆销售以该违法标识的产品;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国知局能否撤销 商评字【2019】第148153号关于第11118542号“特种兵THE SPECIAL ARMS”商标无效宣告裁定?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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