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杜绝商标二审违法和解
时间:2021-05-24 访问量:0
问题:
11118542号“特种兵”商标标识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133号、4847号、北京高院、江苏省高院等数十份判决书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依据《最高法关于行政案件撤诉的相关规定》的第二条第二款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上诉人主张的商标标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本案不存在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山市特种兵食品有限公司)私下和解而撤销无效宣告裁定的情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除涉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意外的案件均不适用调解,且调解依然必须遵循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本案也不适用于调解和解等形式;该案件久拖不决,已经严重影响法律秩序的稳定,基层执法机关无所适从;最高法已经定性该商标标识属于违法,如果商标局由部门违法实施调解而撤销无效宣告裁定书,即将造成法律秩序混乱;请商标局注意该案件的办理,杜绝徇私舞弊,渎职枉法的情形出现,尽快恢复法律秩序的稳定!
回答:
您询问的商标处于无效宣告流程,请到评审页面留言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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