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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75028号商标驳回错误的反馈
时间:2021-05-24    访问量:0

问题:

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申请的飘香及图商标,申请组别:2901、2902、2903、2905、2906、2913,商标局于2021年5月11日做出了驳回决定。驳回的理由引证3个近似商标:1、2001年3月22日申请第1768087号(2903、2904、2907、2910);2、2020年3月19日申请第44715123号(2902、2905、2908、2911、2913);3、2011年8月25日申请第9891212(2901、2902、2904)。申请人早在1997年9月21日成功注册第1136883号“飘香及图”商标中,包含2901、2906中的商品,后又分别于2006年10月7日和2009年6月27日注册第4148199号、第6261827号相同的“飘香及图”商标。此次提交申请时,已对此情况在商标说明中做出说明。申请人每次针对“飘香及图”提交申请只是标识边框微调整,没有任何实质性变化。申请人在2901、2906两个组别远远早于其它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所以审查员此次驳回是错误的,请予以纠正。盼商标局能在百忙之中予以解决,感谢!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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