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业的局商标从业者您好:本公司(山东莫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早已获得申请于2018.10.31号的“金莫盾”4类商标,并且已经顺利注册(注册号:34390785;本公司2020.9.9号第二次申请注册“金莫盾”4类商标(申请号:49610842),却被莫名其妙的被驳回。驳回理由是本公司申请的商标与北京莫顿伟业商贸有限公司2018.11.2号所申请的两个商标(申请号:34439349和34449222)近似;经查商标局官方网站显示:申请号:34439349和34449222两个商标早已被驳回!这里出现两个问题:1、本公司早已注册的商标,第二次申请为什么还能被驳回?是为了让我们进行复审申请再交一次费用吗?2、本公司于2018.10.31号申请并成功注册的商标第二次进行申请注册,怎么能够用申请于2018.11.2号的商标作为引证商标以近似为理由,对本公司所申请的商标进行驳回?需要注意的是:用来当做驳回理由的两个引证商标早已处于被驳回状态,早就应该显示为无效商标。我们是以生产商品为生的民营企业,不想对任何方面或环节进行任何评价;望相关商标从业者对本公司的问题给予关注和解决。 感谢 山东莫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2021.5.26号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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