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业的商标工作者,您好! 我们公司有如下两项内容需要向您反映: 一 关于商标局对商标驳回复审案和撤销复审案的审理流程: 我们公司轶诺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是第46181873号商标“INNOVATEST”的商标申请人。INNOVATEST总部在欧洲荷兰,是硬度计制造商,企业名称为:INNOVATEST Europe,在全球硬度计行业享有较高知名度,INNOVATEST商标在世界多个国家已注册成功并使用已久,包括但不限于欧盟,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韩国。硬度计是测试材料硬度的一种科学仪器,可以测试金属原材料,组件和物体的硬度;我们公司轶诺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是INNOVATEST荷兰在中国的独资子公司。我们公司的英文名称为:INNOVATEST Shanghai Co. Ltd.,成立于2010年,并于2014年逐步开始在中国销售硬度计产品,截止到2021年已经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INNOVATEST品牌硬度计在中国市场已经有较高的知名度,商标是否可以注册成功对我们越发重要。 从2015年开始我们公司通过国外,国内代理机构向商标局申请注册INNOVATEST商标,截止到今天还未注册成功,碰到的引证商标有不少。我们公司只有一个类别的产品,硬度计,用于测试金属原材料,组件和物体的硬度。最初申请商标注册时,商品分类中没有只针对硬度计的科目,所以只能申请9类,碰到的引证商标很多。最后一次申请时,通过和商标局的沟通,申请的商品类别只有“金属硬度测试仪”;“显微硬度测试仪”;同时我们也向商标局对剩余仅有的4个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具体信息如下: 我们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对“INNOVATEST”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同时对第11732116,7032215,G777037,16337142号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2020年9月30日我们公司收到了商标申请的驳回通知书,2020年10月20日我们公司提出商标的驳回复审,并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提出我们已对第16337142号及第7032215号商标提出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以下简称“撤三”),引证商标(第16337142号及第7032215号)现在权利尚未稳定,请求商标局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第16337142号及第7032215号商标权利稳定后再审理本案。该驳回复审案我们在2020年12月11日收到商标局的受理通知书。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在2021年4月23日就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的关于第46181873号“INNOVATEST”商标驳回复审的决定书,对我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即并未采纳我们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提出的等待在先权利案件“撤三”而暂缓审理驳回复审案的请求。 对于我们2020年5月11日提出的对第11732116,7032215,G777037,16337142号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我们已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陆续收到了对第11732116,7032215,G777037撤销成功的通知,对于所剩的唯一一个引证商标即第16337142号商标“怡英INNOVIA”我们已于2020年11月30日对该商标提出了撤销复审的申请,根据预估的审理时间该复审申请预计在2021年6月至7月份下发质证答辩通知给我方,案件审理完毕预计在2021年11月左右。对此撤销复审案我们公司也通过代理于2021年5月17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书面的加急审理的请求书,并通过电联商标评审委员会得知基于案件规定的审理程序,该加急审理的请求基本不会得到审查员的采纳。 以上陈述事实,我们对于商标局在驳回复审过程中未采纳我们公司主张的等待在先权利案件“撤三”而暂缓审理驳回复审案的请求感到非常的遗憾:在2021年4月23日对第46181873号商标“INNOVATEST”驳回复审案出具驳回复审决定书时,决定书中的引证商标(第16337142号商标“怡英INNOVIA”)还处于撤销复审状态中。根据我们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如下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理解,我们认为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的审理,应该等待其中引证商标的撤销复审案审理完毕后,再出具驳回复审案的决定书,这样驳回复审案才有充分的证据支撑,不知道我们理解的是否正确,请商标工作者指正。同时,就目前的申请情况,如果引证商标(第16337142号商标“怡英INNOVIA”)撤销复审没有最终的结论,我们公司却收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的结论,我们公司确实不知道下一步应该如何做?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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