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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2944732号迪尔盾商标驳回通知审查有误问题
时间:2021-05-27    访问量:0

问题:

第52944732号“迪尔盾”商标注册类别是第一大类0104小类的第(三)部分。根据本类似群各部分之间商品不类似。商标局下的驳回通知书中,引证商标为第14107287号“迪盾”注册类别是第一大类0104小类的第(二)部分和第(二十)部分和0115小类。明显审查有误。望其收回驳回,对第52944732号“迪尔盾”商标予以公告。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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