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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郑州懂宠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恶意抢注囤积商标并请求列黑名单
时间:2021-05-27    访问量:0

问题:

审查员,您好!投诉人,德姆克诊疗私人有限公司(DERMCARE-VET PTY. LTD.)是一家澳大利亚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81年。一、 关于投诉人及其权利1、投诉人是DERMCARE、MALASEB、ALOVEEN、PYOHEX、PERMOXIN、OTOFLUSH以及DERMCARE及图形商标的权利人,自2003年10月23日起,投诉人已经向中国商标局提出了上述商标指定在第5类上的注册申请,注册号分别是3766000,3765839,3765839,3766001,17295045。除此之外,投诉人还在中国在第3、第35类上拥有OTOFLUSH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28847269,28847267;在第3、5、35类上拥有“奥透清”等中文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28847266,18473500,28847264。投诉人的上述商标至今认为有效注册和使用商标。投诉人的产品早在2012年即已进入中国并一直持续在中国销售。投诉人对其上述注册商标以及未注册但在先使用多年并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DERMCARE以及DERMCARE VET及图形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2、投诉人对DERMCARE享有企业名称权,早在2012年投诉人既已在中国宣传使用该企业名称进行商业活动。3、另外,投诉人对美术作品DERMCARE VET图形享有著作权。投诉人已于2020年8月4日即对该美术作品在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0-F-01089673。二、 关于被投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恶意囤积投诉人的商标的行为1、被投诉人成立于2019年3月5日,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与投诉人公司业务重合。被投诉人作为一个刚刚成立才两年的公司,就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件与投诉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被投诉人恶意囤积、抢注与投诉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包括:指定在第3、5、6、8、9、10、11、18、20、21、25、28、30、31、32、35、41、42、43、44类上的“ALOVEEN”、“MALASEB”、“PYOHEX”、“PERMOXIN”、“OTOFLUSH”、“DERMCARE”、“德姆克”、“奥透清”、“MALAXI”等商标。2、被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代金秀,自2020年3月以来共申请了102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是对投诉人在先商标或者投诉人商号的抄袭,被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恶意囤积、抢注与投诉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包括:指定在第2、3、5、8、9、14、16、20、21、25、28、35、38、39、41、42、43、44类别上的“DERMCARE”、“德姆克”、“DERMCARE-VET”、“THEDERMCAREVET”、“MALASEB麻辣洗”等商标。被投诉人至今囤积了226件商标,其法定代表人至今囤积了102件商标,并且,被投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还在不停轮回地申请注册与投诉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变换申请注册与投诉人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了投诉人对DERMCARE享有的在先商号权、对DERMCARE及图形、ALOVEEN、MALASEB、PYOHEX、PERMOXIN、OTOFLUSH的在先商标权、对DERMCARE VET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3.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已经注册和使用多年的多件商标恶意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的在先商标和商号的存在仍然抢先注册的恶意。虽然投诉人的商标被商标局予以维持注册,但是,被投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恶意撤三以及恶意囤积投诉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商标注册秩序,并引起不良影响,也给投诉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三、投诉人已经对被投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多件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和异议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商标:被投诉人的指定在第3、5、41、44类上 “DERMCARE”、“malaseb”等商标。上述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尚在商标局审理中。四、请求 投诉人已付出极大的时间、财力去对被投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恶意囤积商标提起异议、无效宣告申请,由于被投诉人疯狂持续轮回对投诉人的商标在已注册的类别和相关联的类别均进行抢先注册申请,该行为已经并将持续对投诉人带来极大的维权时间损耗和财产损失。投诉人一直以来在中国守法诚信经营,却因为维权、对抗被投诉人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不堪重负,因此恳请商标局介入被投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代金秀的注册申请,请求商标局将被投诉人及其代金秀列入恶意囤积抢注他人商标的黑名单,要求被投诉人及代金秀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提供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必要性说明和理由、证据,并请商标局对其提供的申请必要性说明和证据进行公正审查并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措施。请商标局考虑上述事实,并对投诉人的上述请求作出回应。 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回答:

请将相关证据材料纸质来函至国家商标局综合处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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