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我们对第“48377911”号商标提出了异议,又于2021年4月21日邮寄了补充证据,但由于疏忽,没有标明是补充证据,商标局认为是对同一商标以相同理由重复提交异议申请,不予受理我们的补充证据,请问我们可以怎么做,能不能再次邮寄证据,标明是补充证据呢
回答:
经过查询得知,已经收到了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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