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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156028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1-05-31    访问量:0

问题:

关于第46156028号“食范 让年轻人回家 CHEF F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通知书中提到“本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针对申请商标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其在申请书中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另外,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材料仅包含证据目录。”该申请于网上提交后有补充材料,我们是有上传使用证据的,为何没有体现不得而知,且合议组在审理此案时看到证据目录,未见到证据材料是不是应该跟申请人确认一下原因,再做决策呢?如果因为没有使用证据也并不影响该案件的结果,为何要特意强调这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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