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289821
时间:2021-06-02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我方于2020年03月13日对第30类第G1272949号商标提出了撤三申请,申请号为20200000014650,至今一年有余仍未下撤三决定,后我方致电商标局,商标局的负责人说该商标下发了两次撤三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分别是2020年6月和2021年3月,基于上述情况,想请您帮我核实一下几个问题:1.为什么会下发两次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第一次下发通知书是2020年6月份,若对方未收到相关文件以至于错过答辩期,按照相关规定,此种情况属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应下发商标被撤销的决定,而不是在9个月之后再次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另外,我方同时期提出的另外两件撤三申请(申请号为20200000014651、20200000014652)与上述商标属同一商标权人,均未出现以上情况,也没有出现文件被退信导致公告送达的情况,这说明对方是能够接收到相关文件的,如此一来,商标局下发两次通知书是否不符合相应的规定?2.该商标目前处于什么程序中,大概多久能够出决定?以上2个问题请帮我核实一下,非常感谢!
回答:
已联系相关部门电话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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