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基
为商标代理机构助力
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问答
商标评审同案不同判
时间:2021-06-03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我们公司在2020年6月20日申请的第47439929号“天玺“商标,于2020年12月19日被申请驳回,驳回引证商标第41891749号“苏宁天玺Cullinan“,当时引证商标刚好商标驳回复审实审裁文已发文,我认为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商标近似故而进行了商标复审申请,在此期间特意查看了引证商标的相关资料,以及它驳回复审决定书,当初引证商标被驳回的引证商标中就有与我们公司所申请商标相同的的商标第4818239号“天玺”(当时属在先权力有效商标)、第22132056号“天玺TIANXI及图”第22132065号“天玺”商标,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明确说明,这三个引证商标与第41891749号“苏宁天玺Cullinan“整体含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而被复审初步审定,在驳回复审提交的理由证据中我提交了第41891749号“苏宁天玺Cullinan“同案复审决定书作为证据,然而我们公司的申请商标第47439929号“天玺“(与第4818239号“天玺”的商品相同,此时已未续展而丧失在先权力,与其它两个商标为同类不同商品)在复审时确未能通过,理由是存在认读相近,确未提及我所提交的证据说明,在此我认为同属一个案件,同样的商标却不同的审理,这很不公平,虽有个案审查原则,但也得讲同案一至原则,

回答:

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严格按照商标法规定和审查审理标准审查。对于国家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请及时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一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评审案件进行裁定;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推荐内容
企基商标网推荐内容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