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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不一致
时间:2021-06-05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申请的50461950号快递之乡以“ 该文字用于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驳回,而其它人43729780号快递之乡通过审查。标准不一样,客户很难解释。请答复!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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