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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AFFER”商标申请答辩被驳回,我们实体企业真的很难
时间:2021-06-05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商标商标局商标工作者,我们是一家厨房刀具生产的传统企业,在厨房刀具领域经营生产超过20年,目前面临一个非常悲催的窘境,就是商标申请一直被异议,而我们进行答辩也同样被驳回。具体事情是,我们公司(上海四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从2002年至今一直使用“SHEAFFER”商标,我们从事该品牌商标经营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2003年申请“SHEAFFER”的商标(注册号:3581779),当时被一家国外公司提出异议,我们公司积极答辩,但直到2014/05/08才进入“发答辩通知书发文”阶段。后得知商标异议答辩被驳回。2019/08/29 我们公司再次申请“SHEAFFER”商标,有被另外一下国外公司提出异议,而奇怪的是他们的商标居然是2012年申请成功的,而我们公司在2003年就已经申请该商标。我们觉得他们的商标是在我们公司第一次申请商标后才注册的,所以我们认为我们公司有实际使用商标的经历,并且我们公司是一家实体公司,专业制作高品质刀具,年出口2000万美金,而那家申请异议的公司没有实际产品销售,只是一家贸易公司,并且两个商标(对方商标是SCHAFER)差异非常大。我们认为他们没有提出异议的理由。本着民族企业的精神,本着建立品牌的初心,我们再次做了异议答辩。可8个月之后,等待我们的是异议答辩无效,这个商标仍然无法申请成功。作为企业,我们能为国家做的不只是拼命加班,苦于代工的命运,我们也希望茁壮成长,能借助品牌优势在国际舞台发光发热,为国家做更多的贡献。我们真心希望,国家商标局能够给我们多一点扶持,能够让我们有信心去努力!恳请商标工作者大人能够介入该商标的异议答辩的评审过程,能够让我们有更多的信心!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国家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国家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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