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基
为商标代理机构助力
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问答
“快递之乡”商标审查标准不一致,我们如何办理。
时间:2021-06-09    访问量:0

问题:

43729780,18865805号“快递之乡”审查通过,注册成功。我们申请的50473564,50467800,50491022,50461691,50480703,50496021,50461781,50484372,50472434,50479223,50465500,50496111,50491870,50482476,50488577,50495054,046358050482033,50490703,50462113,50471490,50495124,50464242,50483193,50471953,50476017,50475632号27件“快递之乡”商标以该文字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驳回了。审查标准不一致。导致客户对我们代理和法律的误解。请麻烦给予以答复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推荐内容
企基商标网推荐内容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