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 商标号“12421927”、“12421928”的英文商标“OPARIS”,“12421925”的中文商标“欧佰丽”,由原告冉志明于2013年4月1日委托东莞市科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号:TM10692202)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2、 商标号“12421927”、“12421928”的英文商标“OPARIS”的商标注册证正式下发时间为2014年9月21日,有效期至2024年9月20日;另“12421925”的中文商标“欧佰丽”正式下发的时间为2015年3月21日,有效期至2025年03月20日;3、 原告冉志明至今仍在合法使用商标号“12421927”、“12421928”的英文商标“OPARIS”和“12421925”的中文商标“欧佰丽”。4、 近期,原告冉志明和客户签订直播带货合同,发现商标号“12421927”、“12421928”的英文商标“OPARIS”和“12421925”的中文商标“欧佰丽”已经被非法转让到深圳市千丰时装有限公司,转让的过程,原告完全不知情;5、 原告冉志明至今仍保留完整的申请商标时的资料原件(申请资料含:《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科信《收款收据》、《商标局查档核名资料》以及商标注册证原件;6、 被告一和被告二在非法转让原告冉志明持有的商标号“12421927”、“12421928”的英文商标“OPARIS”和“12421925”的中文商标“欧佰丽”时,伪造了原告冉志明的证件和签名;
回答:
经过查询得知,以上商标已转让完成,如涉嫌伪造公文等违法行为,请考虑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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