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业的综合处:我们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分别提交了第5类第42435609号商标和第29类第42438567号商标“小贝高骼”,并于2020年5月20日初步审定公告;然而又于2020年7月14日被“湖南高骼乳业有限公司“进行异议,异议案号分别为:20200000065629、20200000064799。至今,商标仍处于异议审理中。最近通过多方了解,异议人”湖南高骼乳业有限公司“通过多种方式,且不限于不当关系、夸大自身等标榜知名的形式,以阻止和干扰我们公司享有合法的正规商标注册和异议流程,即将促使我们公司面临着巨额损失,或将为此造成公司几十号人赖以生存的主营产品面临停产和销售!“对于过去评名牌、评著名商标的政府行为,2019年将一律取消”,作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主要负责人,张茅的这一表态显示了市场监管总局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阻断行政对市场不当干预的决心,值得肯定。而公众在为此叫好之余,也需要对禁令执行过程中各种变相干预的行为给予关注并大力曝光,这样才有利于形成共治的合力。不论什么企业,生产什么样的产品,都希望在消费者那里树立广泛的影响力,这种心理无可厚非。但是如何建立产品的美誉度,没有捷径可走,只能在市场风浪中去淘洗,让用户在实践中检验,用消费者的口碑积累自己的荣誉。我们公司最早在2019年4月5日以“小贝高骼“为产品标识进行招商宣传,2019年11月进行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20日初步审定公告。然而,湖南高骼乳业有限公司于 2019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成立,2020年3月31日通过商标转让取得“高骼”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公司成立时间和商标转让时间明显晚于我们公司将“小贝高骼”已作为商品名称的在先使用时间,我们公司已将“小贝高骼”进行过大量广泛使用及宣传的证据材料附着在异议答辩案件总,恳请商标局秉承公平、公正的审理原则审查此案。 虽然异议人的注册商标与我们公司的商标中均包含有“高骼”二个汉字,但二者的字数、读音、字体、字形、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高骼”商标显著性较弱,也不具有知名度,更不属于驰名商标,异议人不能对“高骼”商标进行垄断。儿童奶粉作为特殊商品,奶粉产品品质、质量安全才是消费者最关心的。因此,消费者在选购奶粉时会更加审慎和注意。“小贝高骼”儿童成长奶粉的消费者是具有主观分辨能力。一般消费者在产生购买行为时,根本不会将二者联系起来,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因此,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裁定第42435609号商标和第42438567号商标“小贝高骼”准予注册。申请人:湖南小贝乳业有限公司2021年6月10日(相关纸质文件今天已快递至综合处,恳请裁定第42435609号商标和第42438567号商标“小贝高骼”准予注册。感谢!)
回答:
请将相关证据材料纸质来函至国家商标局综合处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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