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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破产企业的商标移转问题
时间:2021-06-12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国知局,您好!我们的母公司是一家加拿大企业A,在中国境内持有10个注册商标,因母公司A已经破产清算,清算报告将这10个商标清算给另外一家外国公司B,现在要办理这10个商标的移转手续。因为我们的母公司A在2个月已经完成破产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办理移转手续时还需要提供母公司A的商业登记证明和母公司A签署的代理委托书吗?还是说由清算人签署代理委托书?我们还需要提供清算报告吗?需要公证或认证吗?因清算报告将近200页,需要全文提供,全文翻译成中文还是将相关部分翻译成中文即可?

回答:

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法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由管理人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管理人实施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等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在办理商标移转手续时,需要提供: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指定管理人的裁定或者宣告破产的裁定;2.由管理人在相关申请书上盖章或签字,或者出具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3.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书面同意文件。其他材料请登陆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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