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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人名下劲驰商标被撤三复议
时间:2021-06-16    访问量:0

问题:

本人郑移泉名下劲驰商标被人无端提诉撤三要求,由于本人跟代理所存在争议,导致本人没能及时答辩《本人怀疑跟我沟通的代理跟提起诉讼者是同一批人,他们以各种理由要求我提供一些不能做到的证据为由,故意拖延我答辩时间时效》,他们合伙导致我失去使用中的商标。现本人想重新拿回我名下劲驰商标,本商标现在由我兄弟在使用,有包装盒子,产品,印刷公司的手写票据等现在很多我们这边做水暖洁具,被这些专业撤三的人搞得晕头转向,没有心思搞生产,有的甚至被撤三,导致被那些人无端起诉,希望商标局给予我重新答辩的时间,或者给予本人重新优秀申请条件,感谢本人联系电话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对国家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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