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固体饮料产品上使用已注册商标的问题
时间:2021-06-17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您好!我所在的公司在第5类和第30类上持有“生活从肠计议”的授权商标。其中第5类的注册项目为:补药;药物饮料;洋参冲剂;蜂王精;人参;枸杞;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空气净化制剂(注册号:11542557)。第30类的注册项目为:谷物制品;茶饮料;糕点用粉;面粉制品;豆粉;食用淀粉;冰激凌粉;调味品;蜂王浆;秋梨膏(注册号:11542624)。鉴于希望将该授权商标使用在固体饮料产品上,但是经过搜索最新的商标分类未能找到“固体饮料”的具体类别,因此想要询问,上述授权商标是否可以在固体饮料产品上使用?如果不可以,想要将该商标使用于固体饮料产品上,需要补充申请哪一具体项目?是商标分类下的哪一项?另外,针对授权商标在未注册的分类上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如果构成,那么这种行为会导致怎样的行政责任。希望您能解答上述的疑问,非常感谢。
回答:
“固体饮料”不属于规范商品,无法界定具体商品性质,请参考尼斯分类表自行报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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