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柑汇茶厂于2021年2月3日申请的图形商标第53531517号,被引证商标第37846327号驳回,两者之间完全不同,无相似之处,又无法直接与审查员联系沟通,对审查员的驳回决定有较大意见,望您知悉并给予相应回应,感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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