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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连续三年不适用仅发放了裁定书,未提供对方的使用证据
时间:2021-06-22    访问量:0

问题:

我向申请号第16617338的商标提出撤三申请,于6月19日收到了商标局发放的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3993号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书中说了对方提供了相应的使用证据,注册商标不予撤销,但商标局未能提供对方的证据材料,请尽快帮助提供证据材料,以便确认是否提出撤三复审,感谢!

回答:

撤三审查无质证环节,不提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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