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向申请号第16617338的商标提出撤三申请,于6月19日收到了商标局发放的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3993号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书中说了对方提供了相应的使用证据,注册商标不予撤销,但商标局未能提供对方的证据材料,请尽快帮助提供证据材料,以便确认是否提出撤三复审,感谢!
回答:
撤三审查无质证环节,不提供证据材料。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首页
电话
微信
联系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