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分割的,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割申请。我局依分割申请对初步审定的部分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请问如何分割初步审定的部分类别呢?能直接网上分隔吗?是网上提交的方式的
回答:
如果您询问的商标做网上驳回复审,在驳回复审界面有分割按钮,如果您询问的商标不做驳回复审,按要求将分割申请邮寄回国家商标局。 国家商标局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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