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县拟申请为农业县,拟申请带有县级名称的商标,如“**情缘”(** 为县级名称)。我们看到商标局“集体商标十五问”中有相关说明“如果该农产品区域品牌由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其它显著性文字要素组成,应经长期大量使用产生商标的显著性,具有一定知名度,还须当地人民政府授权”,请问:1、“应经长期大量使用产生商标的显著性”是否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若需要,则应当提供哪些材料?2、政府授权 是否有相关范本内容,或者对授权内容有相应要求?
回答:
请拨打集体商标询问电话: 010-63219624人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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