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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提供使用证据时限计算
时间:2021-06-28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想请问一下,提供使用证据电子发文的,时限计算是先加15天,再加2个月;还是先加2个月,再加15天邮寄期。因为这两中计算方式在有的月份时限是不同的。比如6.28日收文,如果按照先加15天,再加2个月,是9.13,如果按照后一种方式是9.12。还有一个小问题,如果先加15天邮寄期,落到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到工作日再加2个月吗

回答:

通过网上申请提交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申请的,答辩期限计算均以被申请人收到的主送答辩通知书信封的邮戳日为准。异议、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当事人需要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撤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答辩。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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