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在先权利问题
时间:2021-06-29 访问量:0
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我们公司企业名称是菱志集团有限公司的香港企业,去年12月31号申请第11类注册号“52660463菱电”商标,今天我们公司收到商标局商标驳回文件,文件中显示我们公司在第11类1105、1106中的商品被驳回,引证商标是50042370、50071096 、50076669、51273552 号商标,这四个引证商标目前都是被驳回,且我们公司在1993年9月14号注册了商标”733312菱电“中的第1105、1106类群组,且已获得的在先权利,为什么我们公司新申请的商标会被引证商标驳回,我们公司的在先权利在哪里呢! 目前我们公司还有申请中“52680988图形”“52673438 RYODEN”商标是否还会出现同样的问题?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52680988、52673438正在实审中,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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