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说明
时间:2021-06-28 访问量:0
问题:
举报说明我本人于2020年12月21日申请了35类(注册号:52323790)臭德香;43类(注册号:52316621)臭德香共2个商标。两个驳回原因为:标志中“德香”为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经查询注册的43类(注册号:51071931)炒德香初审通过,43类(注册号:穆德香)初审通过,43类(注册号:51095098)国泰德香初审通过;35类(注册号:18653299)麻德香已下证,35类(注册号:52067471)春成德香初审通过,35类(注册号:51094767)德香御初审通过,35类(注册号:51173537)维德香初审通过这些商标类型结构很近似,并且相差日期很近,如果驳回是不是应该一视同仁。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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