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公司去年因有人申请商标撤三,要求提供2017年7月-2020年7的商标使用证据,我们已作出答辩,且商标局已认可我们的答辩,今年1月份下发了不予撤销的决定,为何今年此人再次申请撤三,要求提供2018年-2021年的商标使用证据,商标局还会受理该申请呢?这样不是对我们正常使用商标的公司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吗?难道撤三没有受不受理的条件吗?此人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对我们公司的商标两次申请撤三,明显就是恶意行为啊。盼回复。
回答:
当事人可以声明使用前案证据材料: 1、当事人于在先的撤三案件中,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且相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可不再重复提交。前案使用证据应在使用时间、使用的商品/服务、使用的商标标识三方面与本案一致或重合。 2、当事人需要使用前案使用证据的,应随《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回相关书面声明,说明前案(撤三案件)相关的申请号及商标注册号,以便审查员查询。未予以说明或说明不清晰无法查询的,视为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 3、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使用证据,同时声明使用前案使用证据材料的,如果前案证据材料与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审理时以本案证据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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