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赵庆祥2020年7月份想商标局对我们公司四个商标申请撤三,我们公司均答辩成功,2021年1月份我们公司均已收到商标局下发的不予撤销的决定。2021年3月份又针对其中两个商标申请撤销复审,我们公司以提交答辩书。6月份此人又申请对另外两个商标撤三,去年申请提交2017年-2020年商标使用的证据,这次申请提交2018年-2021年的使用证据,想问一下,我们已经答辩成功了,商标局为何还会继续受理此人的申请,明显就是恶意申请撤三行为啊。
回答:
当事人可以声明使用前案证据材料: 1、当事人于在先的撤三案件中,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且相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可不再重复提交。前案使用证据应在使用时间、使用的商品/服务、使用的商标标识三方面与本案一致或重合。 2、当事人需要使用前案使用证据的,应随《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回相关书面声明,说明前案(撤三案件)相关的申请号及商标注册号,以便审查员查询。未予以说明或说明不清晰无法查询的,视为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 3、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使用证据,同时声明使用前案使用证据材料的,如果前案证据材料与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审理时以本案证据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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