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商标局撤三字【2020】第W037055号决定书,答辩人李红亮先生已委托河南省延津县公证处工作人员王昆上门取证并做出了公证。公证书原件及答辩书委托郑州市方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3月29日通过顺丰速运,单号:048413664713.寄往商标局。且已显示正常签收。但郑州市方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关于第9100573号第32类“美妮”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中表示:李红亮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9100573号第32类“美妮”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决定:撤销第9100573号第32类“美妮”商标,原第910057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以公告。郑州市方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收到该决定书后与商标局收文处打电话核实,经沟通得知商标局老师认为所邮寄的证据材料是异议答辩材料而非撤三答辩材料而没有采信,还说让我们去调档案。创建一个品牌十分不易,答辩人李红亮一直在使用该商标并且该品牌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如果因为已邮寄证据材料而没有被采信驳夺了答辩人使用”美妮“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无疑给答辩人带来巨大的损失。恳请商标局撤回”撤三字【2020】第W037055号决定书“还答辩人一个公正合理的回复。
回答:
请将相关证据材料纸质来函至国家商标局综合处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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