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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批“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时间:2021-07-07    访问量:0

问题:

近期一大批“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文件,请问这个审批标准是什么,是不是审查员觉得有误认就是误认,比如,我注册“红柚”34电子香烟,因为此原因驳回,然后其他人可以注册25类服装通过。请问哪个是审核标准?同时有没有文件指出哪些文字是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信息。我知道你们肯定会建议我们做复审,如果我们做复审或者最后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判定我们可以通过注册,是否会给直接给这种驳回理由的审核员记过?不要一个商标想当然一个驳回理由就驳回好不好?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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