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今日收到了关于第52258247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局所引用的第G1572070号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其在中国商标局备案的注册人英文名称及英文地址均与第52258247号商标的信息一致,按相关规定来说,申请人不可能被其所持有的另一商标驳回自己的商标。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回答:
请将相关证据材料纸质来函至国家商标局综合处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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