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提交的商标名称为“手剥橙”,并且是在电器8,9,10,11里面提交的,跟水果没有任何的关系,请问为什么说没有显著性呢,这样的话,那苹果是不是也不能注册手机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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