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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服务如何确定分类的问题
时间:2021-07-14    访问量:0

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本人是一名商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本人从事本行业已经有6年。近日看到了北京无印良品 与上海无印良品 商标侵权案件的相关审判,其中上海无印良品层主张,在店招上使用“無印良品”,是在使用其 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注册商标,而法院认为,“替他人推销”服务的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询问等服务,而不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销售的服务,故对该项抗辩不予支持,我很赞同法院对于35类中”替他人推销“的定义。我的疑惑是:对于为人民的生活提供日常消费品的 超市、便利店、百货商场这些服务到底应该属于什么类别呢?根据性质来讲,他们提供的是服务,但是分类表中没有关于这些服务的规定,希望知识产权局做出相关的指导或者说明,以便申请人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品牌。

回答:

现在,超市、便利店、百货商场均不可接受,您反馈的意见我们已经收到,我们已向有关部门反馈,感谢您对商标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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