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我们在代理案件中发现,部分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作出已达一年之久,仍未进行无效宣告公告。由于没有商标局关于无效宣告公告时间的规定,无效宣告公告迟延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其他商标申请人的实质权利。在我们代理的一个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我方争议商标因引证商标的障碍被驳回复审,于是提起行政诉讼一路直至再审。由于再审期限即将届满仍未等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公告文件,因此我们只能以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作为新证据提起再审。而引证商标于10个月前就已经被裁定宣告无效,但是迟迟未作出无效宣告公告。这种情况下,最高院认为依然应当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为准,未经公告引证商标仍然有效。因此即使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确定无效,但最高院依然驳回我方再审申请,彻底否定了当事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权利。而当我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询问时,工作人员告知系统故障导致争议商标无效宣告未能公告。显然上述结果对我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此种情况下,我们有三个疑问,请问:1.最高院以引证商标无效宣告公告而非无效宣告裁定为准的思路是否有误?2.国家知识产权局迟延发布公告是否存在过错且应当承担责任?3.商标局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后,多久会进行公告?是否有关于公告发布时间的规定和限制?4.目前我方当事人的权益如何保障?以上请给与答复!感谢!
回答:
涉及诉讼判决是否合理问题建议询问法院,由于无效宣告案件裁定做出后,还有后续等待评审应诉等流程,各案情况不同,公告时间无法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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