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以证明商标保护的地理标志所有人,如果把此商标准许他人使用,根据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请问该如何进行备案?是按商标许可备案的流程进行备案吗?
回答:
请拨打地理标志询问电话010-63219624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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