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基
为商标代理机构助力
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问答
撤销注册商标
时间:2021-07-20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接到撤三申请,在第一时候提供了相关的使用证据,商标局审核后认定有效并下发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书。现在又被对方提撤销注册商标申请,既然认定提供的证据有效,那为什么又要我们来证明呢?

回答:

当事人可以声明使用前案证据材料:     1、当事人于在先的撤三案件中,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且相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可不再重复提交。前案使用证据应在使用时间、使用的商品/服务、使用的商标标识三方面与本案一致或重合。     2、当事人需要使用前案使用证据的,应随《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回相关书面声明,说明前案(撤三案件)相关的申请号及商标注册号,以便审查员查询。未予以说明或说明不清晰无法查询的,视为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     3、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使用证据,同时声明使用前案使用证据材料的,如果前案证据材料与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审理时以本案证据材料为准。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推荐内容
企基商标网推荐内容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