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部分驳回引证商标有误
时间:2021-07-21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商标局相关老师您好,我方第54351192号“红樱桃”商标,由于商标局在部分驳回中引证的第1040701号“红樱桃”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均没有在2501群组的,特别是其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雨衣”,经中国商标网“商品/服务项目”查询核实可知,该“雨衣”项目确实不在2501群组,而是在2504群组,因此该引证商标与我方第54351192号“红樱桃”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应该被引证。恳请商标局查询上述情况,并在第54351192号“红樱桃”商标的驳回中撤回第1040701号引证商标“红樱桃”,在此,万分感谢!
回答:
经过我们的核实,您询问的商标有3个引证商标,具体请查看驳回通知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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