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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提出撤三申请间隔仅一年多时间,是否还要答辩?
时间:2021-07-21    访问量:0

问题:

第12121244号、第18321165号商标,分别于2019.10.24、2020.1.6提出撤三申请,我们进行了答辩(提供使用证据),商标局做出了继续有效裁定,同一申请人又在21.3.29第二次对两商标提出撤三申请,两次间隔时间仅一年多,我们该如何处理?

回答:

当事人可以声明使用前案证据材料:     1、当事人于在先的撤三案件中,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且相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可不再重复提交。前案使用证据应在使用时间、使用的商品/服务、使用的商标标识三方面与本案一致或重合。     2、当事人需要使用前案使用证据的,应随《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回相关书面声明,说明前案(撤三案件)相关的申请号及商标注册号,以便审查员查询。未予以说明或说明不清晰无法查询的,视为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     3、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使用证据,同时声明使用前案使用证据材料的,如果前案证据材料与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审理时以本案证据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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