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两家公司同一日申请商标注册,因商标存在近似,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要求在30日内补送使用证据。现两家公司已经自行协商,就要求补送使用证据的商标类别达成一致,各自保留其中一部分。所以,现阶段两家公司可以跟商标局哪个处室联系,然后解决这个问题呢?如果其中一家公司以撤销商标注册申请的方式,另一家公司能够自然通过商标局下一步审核获得注册商标吗?如果两家公司都不补送证据等待商标局决定,商标局下一步程序是组织两家公司抽签决定吗?
回答:
写情况说明,写明事实理由直接邮寄至国家商标局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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