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所代理了第50100217号商标的注册申请以及同日申请使用证据递交,按照通知要求电子报送的应在线上传使用证据。我们按照要求扫描了多份产品在申请日前的销售合同以及发票的原件并合并成PDF上传,甚至对发票的真伪验证也在国家税务查询系统里进行了验证截图,但近期依旧接收到同日协商通知(纸质版),通知显示双方“均未使用”,我们想知道使用证据材料有什么问题
回答:
请以国家商标局通知发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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