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议答辩电子答辩的期限问题
时间:2021-07-22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公司代理的客户申请商标被他人提起异议,商标局下发给我们公司的电子版异议答辩通知书时间为2021年7月6日,邮寄给商标申请人的带有下载码的纸质答辩通知书的签收时间为2021年7月9日,我们公司与2021年7月18日于系统绑定下载码并下载答辩材料,于7月22日选择答辩时,系统显示该异议答辩已超期,答辩期限为2021年6月21日-2021年7月21日。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异议答辩期限自当事人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30日,根据规定,答辩人的答辩期限应当为2021年7月9日-2021年8月8日,而商标局列举的期限开始之日。答辩人根问未收到任何通知,如何进行答辩。请商标局给出明确的回复,异议答辩的答辩期限到底是应该如何计算???
回答:
通过网上申请提交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申请的,答辩期限计算均以被申请人收到的主送答辩通知书信封的邮戳日为准。具体签收日期请与邮政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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