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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通知应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1-07-26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我在商标局公众留言看到答辩通知只有主送方的有法律效力,法定期限要送主送方收到起算,但这样做法似乎违反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请问商标局规定要用主送件来答辩是否有其他法律依据?

回答:

申请人通过电子申请提交商标异议申请的,将向被异议人寄送纸件《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同时,将以电子发文方式向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机构抄送答辩通知。通过网上申请提交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申请的,答辩期限计算均以被申请人收到的主送答辩通知书信封的邮戳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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