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 ,感谢2021-7-26的回复。我第一次询问内容为“老师,您好,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注册人A许可B使用,B再许可C使用,C再许可D使用。请问:1. 在申请A许可B,B再许可C并核准后,可以申请C许可D使用吗?2. 如果上一问是可以的,那么,申请C许可D时,在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上,要勾选再许可(是),并在许可人原备案号处写A许可B的备案号,以及B许可C的备案号吧? 感谢您的解答。”商标局回复“ C不可以再许可给D。 商标局7月26日”现还有问题想进一步请教:商标使用许可是民事行动,如果C许可D是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商标局答复C不可以再许可给D,是指商标局不给C许可D做备案吧? 不给备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什么?感谢您的耐心解答。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