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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申请与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询问,感谢!
时间:2021-07-28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请问,1. 当存在他人稳定的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商标局能直接驳回不同主体在后同日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吗?2. 不同主体在后同日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是否必须先根据条例第19条规定的同日申请规则决定哪件商标享有在先申请权,然后商标局才能引证他人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驳回在后幸存的同日申请。感谢您的解答。

回答:

1、以审查结果为准;2、同日申请先按流程决定申请权利后再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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